绝味食品子公司员工权力寻租,3年向加盟商索贿百余万

1月10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看到,绝味食品子公司员工利用负责温州、丽水等地区“绝味”加盟店的市场拓展、加盟转店、管理等职务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开、转让、装修等过程中,向多名“绝味”加盟商索要财物,金额达100余万元。

判决书显示,根据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宁某某工作的上海某视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系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判决书称,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宁某某担任该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办理加盟店升级、新开、转让、装修等。

2015年1月,宁某某陪同自己的妻弟前往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并办理了手机银行,预留了宁某某的手机号码,银行卡一直在宁某某处保管,密码也只有宁某某一人知晓。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宁某某以以新开店铺、店面迁址、店铺装修需要好处费等理由向16名加盟商索取费用共计114万元。

一名加盟商表示,其在浙江温州经营三家“绝味鸭脖”等加盟店是有转账给宁某某提供的两个账号。宁某某曾对该加盟商表示其中一个账户归自己的领导所有,该加盟商向两个账号转了20万元。该加盟商还表示,宁某某还有8笔转入自己账户的钱,用来开加盟店,宁某某要参股,自己没有同意,宁某某又提出让其找朋友开这家店,该加盟商找了胡某,因为宁某某和胡某并不熟悉,于是自己担当中间人,由宁某某转钱给自己,再由自己将这些钱用于该店的相关费用。 

另一名加盟商表示,在3年的时间里,分20次向宁某某转账共计13万元,这些钱大多系转账给宁某某的暗股分红钱。2018年该加盟商为了加盟店续约给了宁某某4万元,宁某某表示这4万用于自己去公司疏通关系才能续约,所以自己无奈转了这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某手财产10万元。

而此事也暴露出绝味食品在放开加盟管理过程中的漏洞,记者就此联系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回复。(本文转载自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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